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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2 14:41:58 来源:杭州司法公众号
[内容导读] 近期,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在临平区司法局的指导下,通过律师调解+赋强公证的模式,成功调解了一起标的200余万的债务纠纷。这是我市首次
近期,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在临平区司法局的指导下,通过“律师调解+赋强公证”的模式,成功调解了一起标的200余万的债务纠纷。这是我市首次尝试通过公证赋予律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对完善律师市场化调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因偿还公司债务,王某三人向沈某借款200余万元,后经沈某多次催讨,王某等人一直未还款。2022年10月17日,双方决定,共同委托律师调解。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杨慧丽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就还款时间、金额及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
为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杨律师建议采用赋强公证,并帮助当事人联系了西湖公证处。西湖公证处派员到律所进行现场办理,并向当事人详细解读了赋强公证的办理流程和法律效力,打消了当事人的顾虑,各方当场办理了赋予《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从当事人委托律师调解到出具赋强公证书,该起纠纷历时10余天即得到高效化解,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精力和诉讼成本。
什么是赋强公证?
所谓“赋强公证”(也称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达成的经公证过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偿还或者不及时偿还所欠债务时,可不经过审判程序,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赋强公证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
律师调解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收费低的优势,公证程序具有正规化、专业化、程序灵活简便等优势,通过律师调解组织和公证机关的“强强合作”,公证赋予律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在司法确认之外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执行保障的新路径、新选择,进而提升律师调解的公信力和吸引力,促进律师市场化调解可持续发展。
附:赋强公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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