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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3 09:23:24 来源:杭州市局协调处、滨江区司法局
[内容导读] 近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审理了一起申请人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王某系某互联网公司技术专家,在
近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审理了一起申请人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王某系某互联网公司技术专家,在参加公司组织到外地的团建活动中,因突发疾病不幸去世。后公司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不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家属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因该案疑难复杂、涉及申请人重大切身利益,行政复议机关举办了行政复议听证会,并依据《行政复议特邀听证实施办法(试行)》,首次邀请了区党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法治建设监督员和法学专家共计5人作为特邀听证员参与本次听证。5位特邀听证员全程参与案件听证会,就案件证据和争议焦点向当事人进行提问,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特邀听证员、滨江区人大代表、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负责人郭希侠认为,本案中,王某属于因公外出,且案涉团建活动带有明显强制性,王某在团建过程中也承担了较多工作内容,其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特邀听证员、滨江区政协委员、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少成认为,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其核心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伤害或罹患疾病死亡或失去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者遗属能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使不幸的劳动者或家庭不会因突发劳动风险,而陷入极度困顿。本案中,王某参加团建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撤销区人社局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王某的死亡为工伤。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章剑生认为,滨江区作为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区、示范区,新型企业和新型用工关系比较多见,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更有挑战也更具示范意义,更应在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下审慎处置。
行政复议机关最终参考了特邀听证员的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案涉团建活动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审批,仅限该公司员工参与,不允许携带家属,非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且需要随时处理工作事务,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工作的组成部分,属于工作原因,故撤销了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王某的死亡为工伤。
今年,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中共杭州市滨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根据《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创新出台了行政复议特邀听证制度。特邀听证员由区党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法治建设监督员和法学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居民代表或者行业协会代表参加。区行政复议局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可以建议区委组织部、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司法工委、区政协委员工委推选具有特定专业技能的代表、委员参加听证。特邀听证员受推选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区行政复议局将特邀听证员意见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法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内容和相关理由告知特邀听证员。
行政复议特邀听证制度为人民群众监督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平台,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政府公信力,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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