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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解除中提位监护问题研究

时间:2024-04-22 11:17:27   来源:西安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理处 牛一岚 付红治

[内容导读]    摘 要:2022年10月,由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强制医疗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并开始施行,由此强制医

  摘 要:2022年10月,由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强制医疗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并开始施行,由此强制医疗解除标准不一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成为了最难界定和判定的一项指标。由于其法定监护人顺位及被强制医疗人家庭实际状况的限制,绝大部分排在较前顺位的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要求,因此提位监护可以有效解决此类问题,有效地达到强制医疗作为社会安保处分的立法初衷。

  关键词:强制医疗;监护;提阶监护;强制医疗解除

  一、背景介绍

  2013年,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个特殊程序被写进法律,将之前由公安机关决定变成了由法院开庭审理后决定,决定机关进行了变更,法律程序更加规范化、严格化,同时在执行规范中,由公安安康医院作为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监管和治疗。

  随着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不断规范,被强制医疗人员日渐增多,同时也产生了其他诸多问题,如: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法律地位、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被强制医疗人员监管尺度等,更重要的是被强制医疗人员在达到临床出院标准、暂无社会危害性后,如何依程序解除强制医疗的问题。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由家属、本人或执行机关提出,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对程序的不熟悉、医学术语与法律术语的生硬比对等原因,解除标准在实践过程中难以统一。

  二、解除评估现状及原因

  2022年10月,由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强制医疗诊断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始施行,由此强制医疗解除标准不一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在《办法》中,将整个评估项目分为:精神障碍治疗效果评估、危险性行为评估、危险性认知评估、社会支持评估。整个评估结果由四部分合并而成,每一部分都做了详细而严苛的执行标准,同时四个部分的评估结果对最终是否能够解除也会有直接的影响。

  自《办法》开始施行,西安市安康医院已经进行57例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达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并成功解除的仅1例,其余56例均未能达到《办法》规定的解除标准。

      

  图1 57例样本中达到解除标准图示

  而在这56例未达到解除标准的样本中,因为社会支持评估结果“差”而使得整体结果不达标的情况达到了49例。《办法》中,将社会支持评估分为了经济来源、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和意愿、固定住所、康复随诊机构四部分,分别对比进行评估后汇总成为社会支持评估的最终结果,详细情况如下:

  表1 社会支持评估各项目分解结果
  

  经济来源要求被强制医疗人的经济来源,对于绝大多数被强制医疗人,其在案发前多为无业、流浪、农民、售货员等职业,在被强制医疗后,经济来源自然切断。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指监护人是否愿意且有能力在被强制医疗人出院后承担社会监护的作用,在评估实践中,主要看监护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关系亲疏以及经济状况。固定住所被要求是被强制医疗人名下的房产等。康复机构则相对宽泛,要求其所在区县有精神专科病区或精神卫生中心医院。

  综合这四个评估分项,要求被强制医疗人有经济收入、有固定住所,要求其监护人身体、年龄、经济收入。目前,西安市安康医院在院被强制医疗人员157人,经过调查统计后,情况如下:

  表2 被强制医疗人的分项评估摸底情况
   

  在监护人的统计中,按照《民法典》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位阶顺序进行统计:有配偶者统计其配偶情况,无配偶者统计父母与子女情况,以上三者全无者,统计其祖父母、兄弟姐妹情况(不配合摸底者视为无监护意愿,按照最差情况计算)。

  虽然监护人的数据相对可观,但是三项合计后,只有不到30人满足条件,叠加被强制医疗人的情况,实际完全按照《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社会支持评估无人可以满足解除标准。显然,《办法》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脱节,无法真正意义的立法初衷。

  三、提阶监护的必要性及设想

  从上述数据事实可以看到,想到达到强制医疗病人“重返社会”的立法初衷,更应该将评估重点集中在被强制医疗人本人的疾病临床康复情况及社会功能恢复状况,减低社会支持评估中“监护人”的标准要求,将其做范围扩大化评估,更有利于人权的保障。

  《民法典》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中,监护人的法定顺序做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有顺位靠前者,则靠前者完成监护人的义务。在解除评估的工作实践中,发现其排名前三顺位的监护人,在互相有意愿且补缺后,能够满足《办法》对监护人的要求规定,具体如下:

  表3 被强制医疗人监护人摸排调查
    

  通过上述摸排情况可看出,在顺位补缺后,在监护内容和监护意愿明确的情况下,达标《办法》的监护人数量明显提升,更能够平衡立法和解除的关系。由此,提位监护的概念可得:将法定监护人中,有明确监护意愿的监护人提高至最高顺位,以补缺原顺位中无法达标的评估项目。

  评估实践中,被强制医疗人的家庭状况大多较差,家庭中农民居多,父母年纪较大、无配偶无父母、收入不稳定等,但是其兄弟姐妹情况较为乐观,在提高顺位与父母同为第二位阶后,共同参与监护人资格评估,极大地满足了《办法》规定的各项标准。在摸底排查中,愿意主动配合评估和调查并提供资料的被强制医疗人兄弟姐妹都表示出很强烈的监护意愿以及较为详尽的监护内容。结合其他三项评估,最终能够达到解除标准的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四、总结

  强制医疗作为刑法学界普遍认同的“保安处分”及“非刑罚处理方法”、“社会防卫措施”,具有“社会防卫”和“再社会化”双重色彩,只有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寻平衡点,围绕立法初衷做出适时的调整和改变,才能更好处理未来遇到的困难,不断探索新的路径和实现方式,强制医疗才能作为一个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程序成为现代智慧司法的重要体现,推动社会治理文明化、现代化、智慧化。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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