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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5 10:02:49 来源:雷建华
[内容导读] 【摘要】:罪犯自杀是危及监狱安全的重大隐患,笔者梳理了2022年全国监狱系统13起罪犯自杀死亡事件和2010年至2022年某省监狱系统45起罪...
【摘要】:罪犯自杀是危及监狱安全的重大隐患,笔者梳理了2022年全国监狱系统13起罪犯自杀死亡事件和2010年至2022年某省监狱系统45起罪犯自杀死亡事件,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考量了罪犯自杀的主要成因及规律,解开罪犯自杀的密码,探讨罪犯自杀的预防及管控措施。
【关键词】:自杀规律 自杀原因 智能评估 管控措施
一、问题背景
服刑人员由于人格特质、生命早期不良经验、封闭管理、社会疏离等主客观多重因素的影响,是高自杀风险的特殊人群(Fazel, Ramesh, & Hawton, 2017; Zhong et al., 2021),而男性服刑人员自杀率是一般人群的3-8倍(Fazel et al., 2017; Fazel & Baillargeon, 2011)。
二、罪犯自杀数据统计
(一)资料来源
本研究所统计的罪犯自杀数据均为自杀死亡的人员。2010年至2022年某省监狱罪犯自杀死亡资料来源于某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自杀死亡信息登记。
(二)罪犯自杀的人口学资料
表1 2010-2022年某省监狱罪犯自杀死亡情况
调查显示对于罪犯自杀既遂而言:(1)年龄在35岁-60岁之间的罪犯有更高的自杀率;(2)文化程度低的罪犯有更高的自杀率;(3)罪犯捕前处于社会较低阶层的会有更高的自杀率;(4)刑期长的罪犯有更高的自杀率;(5)职务犯自杀率较低;(6)首次服刑的罪犯有更高的自杀率;(7)患有身心疾病的罪犯有更高的自杀率;(8)罪犯际关系紧张的有更高的自杀率;(9)罪犯曾有自杀想法和自杀经历的有更高的自杀率。
(三)罪犯自杀趋势
随着监狱硬件条件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监狱罪犯自杀死亡人数在逐年降低,整体呈现可防可控的趋势。
表2 2022年全国监狱罪犯自杀死亡情况统计(参考数据)
统计逐年数据,某省罪犯自杀死亡人数在2017年降至最低,但自2020年以来,罪犯自杀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且2023年1-3月,全国已发生5起罪犯自杀事件。这说明社会压力和罪犯自杀死亡率成正相关,预防罪犯自杀依然是监狱安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三、罪犯自杀的特点与方式
一般而言,有自杀动机的罪犯常会或多或少地表露出一些异常现象,主要包括言语异常、行为异常、生理异常、情绪异常、情绪异常等五大方面,以上方面成为罪犯自杀评估可以掌握的早期信号。罪犯自杀方式的选择(见表3),虽然表现出多样性,但最主要的是绳索类,即自缢,在45起自杀事件中,采取上吊自杀的36人,占比80%。
表3 罪犯自杀方式统计表
四、罪犯自杀的规律与原因
通过对以上45起罪犯自杀案件,发现罪犯自杀有以下规律:第一,自杀动机具有逃避性。其中40%(18人)因觉得刑期太长而自杀,20%(9人)因身体疾病丧失生存意志而自杀。第二,自杀行为具有可预测性。罪犯在自杀前都有一些言语、行为等信号提示。第三,自杀过程具有连续性。自杀过程一般都要经历产生自杀意念、下决心自杀、行为出现变化、思考自杀的方式、选择自杀的地点和时间、采取自杀行动。第四,自杀手段具有便捷性。罪犯往往会倾向于选择方法简单、见效快与容易获得的自杀工具。第五,罪犯自杀年龄、文化及捕前职业具有规律性。从45例罪犯自杀的数据来看,36-60岁是自杀率最高的年龄组,占比73.4%;初中文化以下自杀率占比86.6%;农民、无业自杀占比97.7%。第六,自杀时间和地点具有隐蔽性。调研发现,凡是实施自杀的罪犯,在他们下定决心选择自杀之后,大部分人会选择在夜深人静(见图2)或者不容易被发现的地方(见表4)实施自杀行动,其中凌晨0:00-6:00是罪犯自杀的高发时间段,监舍与卫生间是罪犯自杀的高发地方。
图2 罪犯实施自杀人数时间统计表
表4 罪犯自杀地点统计表
从罪犯自杀的原因来说,主要分为外部原因与内在原因两大部分。一方面,罪犯自杀的外部原因主要包括罪重刑长(77.8%)、亲情淡漠(35%)、疾病折磨(35%)、减刑受挫(14%)、遭受处罚(8.8%)、家庭变故(6.6%)等。另一方面,罪犯自杀的内部原因主要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人格障碍、精神障碍。第一、从认知障碍来说,通过对全省45起自杀数据分析,他们都存在一定的歪曲认知模式,主要表现为认知僵化、非此即彼、悲观绝望等不良认知模式;第二、从情绪障碍方面来说,45名罪犯自杀事件中,具有重度抑郁、焦虑、恐怖情绪者有40名,占比88.8%。第三、从人格障碍方面来说,自杀风险与敌对、偏执、无助、依赖性高以及刻板的人格特点有关。具有敌对特征的罪犯在遭受牢狱之灾这样人生重大挫折之后,往往表现出强烈的攻击性,但在监狱环境中,外向攻击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于是就转向内向攻击,如自伤、自残乃至自杀。这类罪犯自杀占比15.5%。第四、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等精神障碍导致了8.8%以上的自杀行为。
五、罪犯自杀的预防与管控
中国政法大学罪犯防自杀智慧评估与矫正系统,构建了在评估流程上具有四道把关屏障的“漏斗式”筛查:
(一)智慧评估
1.初筛。初筛使用电生理群体观影的技术进行筛查,根据采集到的罪犯外周生理数据建立初筛模型,筛选出具有自杀风险的罪犯的名单。
2.精筛。精筛阶段使用自杀理论框架中的问卷、认知任务和狱警他评等指标,对初筛的罪犯名单进一步精细化、个性化的评估,输出最终的自杀风险评估名单。
3.专家会诊。该阶段主要包含以下两点:一是由具有心理专业资格的从业者,对筛选出的具有高度以上自杀危险的罪犯开展诊断性晤谈;二是经过专家的综合诊断,对筛查出罪犯进行分类、分自杀风险等级。
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长沙监狱引进该系统试运行以来,先后多次开展了防罪犯自杀智能评估。监狱评估罪犯达到2400余人次,通过漏斗形筛查方案筛选出自杀高度以上危险罪犯40余人。根据测评出罪犯的人口学资料,影响自杀明显的因素与某省近十年来自杀数据吻合。
(二)管控措施
1.“3423”的管控模式
“3423”管控模式中:
“3”是指在筛查的基础上采取“三位一体”(定期评估、重点管控、科学矫正)的措施进行监管和干预;
“4”是指通过筛查将所有罪犯根据自杀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风险四个等级;
“2”是指对风险评估结果为高度风险及以下的罪犯实行包含分监区和监区两级的管控模式;
“3”是指对评估结果为极高风险的罪犯实行包含分监区、监区和监狱三级的管控策略。
2.重点制度落实
在所有防控措施中,重点在落实监狱“三零三不”“六同四固定”“互监组”“工具管理”“‘四品’管理”“药品管理”等制度上。通过警察对“工具发放领用”“药品管理”“搜身以及清查监”制度的严格落实以及对绳索、刃具、药品等危险品的细致管控,降低罪犯致死率。
六、科学矫正
对于评估筛查出来的高危罪犯,采用针对性的分层管理体系,达到防治、干预的目的。对处于高度、极高自杀风险的罪犯进行相应的危机干预。
1.制订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2.对高危以上的罪犯进行心理干预
对具有高度以上自杀危险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制定心理危机干预策略和矫治措施。对于有极高自杀倾向的罪犯,尽可能做到成体系,通过心理咨询师的专业面谈、管教民警的职责沟通、同改罪犯的日常沟通、亲人的亲情沟通、社会人士的爱心沟通联合沟通逐步转化其不良心理。此外,根据自杀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监狱的管理等环境条件而有针对性地设计团体辅导项目。
3.构建普及化的心理教育平台
构建普及化的心理教育平台,一是邀请领域内知名专家教授给罪犯开展“生命教育”的专题讲座,引导其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二是在监狱内开设心理辅导课程,引导其客观正确地评价自身认知和行为、认识自我;三是在监狱设立专职的心理咨询师,为罪犯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服务。
综上所述,通过全面分析罪犯自杀死亡个案,我们发现,罪犯的自杀受到监管环境的影响而不同于高墙之外,并且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罪犯自杀的主客观原因、外在表征、时间地点和条件方式也都有规律可循,我们通过精准评估、有效管控、科学矫正,可以有效减少罪犯的自杀行为,有效降低罪犯的自杀率。因此,罪犯的自杀行为是可防可控的。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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