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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刑事申诉的顶层设计

时间:2023-08-14 09:24:46   来源:江苏省仪征市 李秀山

[内容导读]    人性的阴暗面客观存在,不可消除,就像扑克牌的反面,与正面相伴相生,不能舍其一,这是自然规律。政法工作人员的思想也一样。现行审判

  人性的阴暗面客观存在,不可消除,就像扑克牌的反面,与正面相伴相生,不能舍其一,这是自然规律。政法工作人员的思想也一样。现行审判监督程序是基于司法工作人员“思想自觉”而设立,利害关系使然,不能完全做到实事求是,因而使得大量冤假错案难以认定。鉴于此,特作出本设计。

  一、目前刑事申诉与审判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矛盾主体之间的权利严重失衡

  申诉案件中,原来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对立,转化成了申诉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不平等对立。认定错案的权力,在司法机关,错案认定的后果,是追责。不追责,只有倾向于不认定错案,这是申诉主体与审判监督主体之间不可调和的对立矛盾。

  (二)管辖权规定范围内逐级申诉的弊端

  1、造成审判监督责任分散和转移,司法工作人员不认定错案不存在职业风险,认定错案反而得罪同行或领导,对自己职业前途不利,因而倾向于不认定错案。

  2、造成申诉人维权成本提高、申诉成功率降低,因而迫使多数申诉人放弃申诉,使得大量错案被掩盖,埋下司法隐患。

  (三)申诉案件“拥堵”高层审判监督机关

  申诉到省高级、最高级司法机关的案件,只是总体申诉案件的一部分,就已经出现了积案如山、难以应对、“系统趋于崩溃”的局面,势必导致案件审查流于形式,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这是现行审判监督程序运行中无法克服的困难。

  (四)错案不认定和纠正的危害性

  实际错案得不到及时认定和纠正,错案制造者们便没有追责顾忌,还会源源不断输出新的错案,恶性循环,一发不可收拾。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及理由

  (一)设置第三方监督服务主体制衡审判监督主体

  建议建立独立于审判监督主体和申诉主体之外的第三方监督主体,即“第三方全国审判监督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全国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异地多点平行审查”,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审查结果的准确性。

  该平台隶属于中央政法委,不设地方下属机构,对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员额制检察官和法官具有指派任务权,以及任务完成质量的评判权和相应的奖罚权,对公安机关具有指派其补充侦查权。

  (二)取消管辖权范围内逐级审查的纠错机制

  1、消除审判监督责任分散和转移的条件,建立奖罚机制,具体化审判监督人员的责任。

  2、避免重复申诉,让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只进一个门,便可公正、精准办结案件。

  (三)实行申诉案件处理任务平衡配置

  1、避免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受理审查基础型申诉案件,防止案件过于集中,出现“拥堵”现象,让其充分发挥工作人员高级别优势,重点审查大案要案。

  2、综合调配全国司法资源,让案源少的地区,分担案源多的地区司法压力。

  (四)把好审判监督最后一关,倒逼源头不敢出错案,否则难以过关,还要承担被追责风险。

  三、具体措施(第三方审判监督服务平台的运行机制)

  (一)无差别接受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申诉条件,不符合的,要求补齐材料,符合的,平台负责指派给具体承办人,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接受平台指派任务的某案具体承办人,为履职的全国所有员额制检察官和法官中的任意几位,而不是其各自所属机关,防止集体担责等于无责,消极办案。

  (三)受理具体案件时,平台随机组建审查小组,小组成员即案件承办人,人数为三人,由平台错开区域分别在某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各产生一名,原案件办理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回避。

  (四)审查小组各成员之间实行保密原则,互不相知,互不联系,保证平行办案。

  (五)审查小组各成员,不得与当事人方面任何人直接联系,不得与原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直接联系,非联系不可时,可通过平台人员间接问询,转述结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补充的申辩材料也可通过平台转达小组各成员。

  (六)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审查结果,必须是承办人个人意志的真实反映,并出具负责任的审查报告,注明结论得出的验证逻辑和支持证据。

  审查报告的质量,与出具该报告的承办人绩效挂钩,作为评议其晋升、降级或辞退的奖罚依据。

  (七)承办人只须对自己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不需要对整个案件负责,如果报告内容弄虚作假,缺乏逻辑验证和证据支持,可问责。

  (八)承办人出具的审查报告必须加盖本单位院章。根据用章审批规定,本单位领导人必须组织评审人员评判该审查报告质量,记录在案,作为附件与审查报告一并存档,也作为该单位申请荣誉的评议依据,敷衍塞责的,可问责。

  (九)承办人审查案件时所需原案卷及其他所有关于该案件的现有材料,平台负责调取并提供。

  (十)审查期满,承办人将自己出具的审查报告,连同本单位评审附件,制作成一式三份的合订本,本单位存档一份,其余两份以纸质书面的形式,递交给第三方审判监督服务平台,电子版的文案、图片、音视频则通过网络提交。

  (十一)承办人递交、提交审查材料完毕,审查小组自行解散,任务结束。平台将接收到的三名承办人每人两份审查材料,一份留作平台备案,另一份移送给管辖权相适应的检察机关,由其决定是否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十二)平台必须对各承办人审查报告的质量进行评判,实行计分制,优+1分,一般±0分,差-1分。

  (十三)审查报告的得分评判规则:

  1、难以发现的问题被发现,计+1分;

  2、应当发现的问题被发现,计±0分;

  3、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计-1分;

  4、一份审查报告最高得+1分,最低得-1分。

  (十四)应当发现的问题是指:

  1、实体认定错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2、程序运用违法,造成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形成的结论偏离事实;

  3、经验常识性错误,表现在强拉因果关系,利用不确实的证据,建立证明案件事实的伪证据链;

  4、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明显失当。

  (十五)难以发现的问题是指:

  1、证明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存疑,通过补充侦查得出相反结论;

  2、所排除的非法证据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

  (十六)平台对承办人的奖罚规则:

  1、得+1分者,级别晋升一级;

  2、得±0分者,级别不变;

  3、得-1分者,级别降低一级,无级可降,劝其辞退;

  4、不服得-1分者,平台要虚心接受和科学处理其申辩,最终结果未出前,暂以±0分计。

  (十七)对评分结果不服的,平台可要求该承办人以张三、李四等代称案件当事人的形式,撰写结构完整的短文,说明关于得分争议项目自己的审查观点及其形成过程,作为判断题,供律师联盟的刑事律师答题式判断其正确与否,判定规则另订。

  (十八)平台根据审查报告结论及其评分结果分析,判断受理的申诉案件是否符合重新审判条件,从而对检察机关是否抗诉进行实质性监督。

  (十九)平台应当将三名承办人的审查报告及附件、评分记录,进行复印,加盖平台印章,一并寄给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以作再审活动中申辩依据。不服再审结果的,仍可向平台提出可靠理由,便于平台对审判主体进行监督。

  四、第三方审判监督服务平台建立的可行性

  (一)该平台机制没有改变现行司法结构和程序,不影响正常司法,只是堵住法制系统漏洞,对审判监督进行有理有据的实质性再监督。

  (二)该平台属于法制体系外挂的“滤清器”,是健全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必要保障,其运行效果可在小范围内取案试验,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三)该平台职能部分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授予,不存在权力冲突。

  (四)平台可将审查报告及其评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脉络清晰地追责原案承办人,具有警示作用,倒逼源头错案防范机制运行。

  (五)该平台机制的运行,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司法效率和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防止司法程序空转,间接节约司法成本。

  五、结论

  本设计方案可以解决刑事错案难以纠正的根本问题。申诉主体只要向第三方审判监督服务平台申诉,便可“一站式”公正、精准办结案件,避免重复申诉、不堪重负和成功无望的情况出现。审判监督主体的权力受到了同为公权力的第三方审判监督服务平台制约,无法绝对化,迫使其必须依法办案,从而提升司法效率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有助于法治体系的完善和全面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切实推进。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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