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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0 16:35:57 来源:鉴定政策
[内容导读] 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关于废止《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 指引(试行)》的通知 (川司鉴协[2022]10号) 各市(州)司法鉴
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关于废止《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
指引(试行)》的通知
(川司鉴协[2022]10号)
各市(州)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中法医临床项目的相关规定,经省司法鉴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决定对2019年制定的《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川司鉴协【2019】15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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