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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6 11:26:51 来源:恩施州司法局
[内容导读] 近日,恩施州人民政府出台《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行政执法领域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移送、
近日,恩施州人民政府出台《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行政执法领域“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移送、调查处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压实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倒逼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办法》共二十六条
由恩施州司法局起草并负责具体解释
对追责对象、追责情形、追责方式等
进行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追责对象
以实事求是、精准问责、错责相当、惩教结合为原则,《办法》将追责对象的范围确定为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细化了追责情形
《办法》将六类行政败诉案件的情形纳入追责范围,即: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确定了追责方式
《办法》明确了免予或不予处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对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程序及整改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恩施州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旨在持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今后将充分体现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促使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有效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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