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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9 11:46:25 来源:何文斌
[内容导读]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强大数据建设和数字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2月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建...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强大数据建设和数字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2月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出了明确要求。由此可见,数字检察作为数字中国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抓手,直接关系着数字中国时代法治体系的整体建构,关系着数字中国时代司法正义的最终彰显。而检察一体化则是检察机关内部融合式监督的重要手段,与数字检察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
一、数字检察的概念
2022 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提出,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高质量发展,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深入推动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更好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促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023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号召“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说明数字检察战略已上升成为整个政法系统的共同意志。数字检察作为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的战略性改革部署,但何谓数字检察,目前尚无权威定义。通过这几年的探索实践,一般认为数字检察是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从中梳理分析出类案法律监督线索,并最终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构成“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运行机制。
二、检察一体化的概念
检察一体化是对近代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以及职权运行的一种理论概括,指检察机关所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指挥灵敏、协作配合的统一行使检察权机制。
(一)检察一体化的依据
从中国检察实践来看,检察一体化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院组织法还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决定错误的,指令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可以对下级检察院案件指定管辖,可以办理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可以统一调用辖区内的检察人员办案。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可受检察长委托行使部分职权。这些法律规定都体现了“阶层式构建”和“上命下从”的检察一体化组织原则。
(二)纵向一体化
所谓纵向一体化,是指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化。根据“上命下从”的检察一体化组织原则,上级检察机关享有检察决策权、管理监督权、检察督导权和组织协调权。下级检察机关要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安排和部署依法请示汇报办案工作,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确保检察机关内部政令畅通。例如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针对自侦转隶后侦查人才较少的现状,不少省市级检察机关设立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遇到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时,抽调人才库成员集中办案。
(三)横向一体化
所谓横向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和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化,旨在发挥四大检察合力,加强监督质效。如从2018年开始推行的“捕诉一体”机制,就是刑事检察业务的一体化,还如未成年人检察和知识产权检察的四检合一模式。在公益诉讼领域,根据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最高检和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指定移送相关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在检察技术办案领域,江苏省检察院在全省设立多个区域技术中心,统一负责区域内技术办案事项。
三、数字检察与检察一体化融合发展的范式
(一)数字检察与四大检察内部一体化融合范式
针对改革后形成的四大检察新格局,数字检察可以促进四大检察内部一体化的加强,以更好发挥监督效果。如刑事检察业务,在办案中检察官发现其承办的案件有侦查监督线索或刑事抗诉线索等,可以发挥一体化优势,运用大数据监督,对整个刑事检察业务的数据进行建模分析,从而发现类案线索开展法律监督。再如在公益诉讼方面,通过发现“点”监督线索,通过一体化机制扩展到“面”,再运用数字建模方式发挥大数据作用,全面进行监督。如富阳检察院通过随意倾倒渣土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搭建“数智治渣”融合监督场景,通过归集分析行政处罚、车辆轨迹信息,搭建预警模型、电子围栏,实现违法倾倒渣土的实时报警。
(二)数字检察与四大检察之间一体化融合范式
随着法律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监督工作之间也产生了很多交叉,这就要求充分开展一体化履职机制,使法律监督工作不因部门和业务划分而削弱,反而通过一体化融合而加强。这种融合分为两种,一种是各业务部门之间加强协作,业务互通、数据共享。如南京玄武区院利用刑事办案数据,以“黄赌毒”案件为监督视角,构建了行政违法行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刑事检察业务资源来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再如案管部门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个案监督线索,经分析可能在类案中存在,于是开展专项评查,将发现的线索移交办案部门进行深入分析挖掘,开展类案监督。
另一种是各业务合一的办案机构设置,目前未成年人检察和知识产权检察采用这种方式,通过四检合一的办案模式实现合力监督。如双流区检察院开发的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执行活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社保、纳税和执行信息等情况进行大数据碰撞分析,监督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再如义乌市检察院打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壁垒,搭建知识产权行刑衔接监督模型,包括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全生命周期的实体和程序监督。
(三)数字检察与不同检察机关之间一体化融合范式
不同检察机关由于职责分工不同,在数字检察中发挥的作用也天然不同。基层检察机关办案量大,能发现线索、找出问题,但存在数据量小、样本范围窄、技术研发能力弱的问题,研发监督模型存在困难。而省市检察机关技术能力较强,但案件量较少,发现线索的机会没有基层检察机关丰富。因此可由基层检察机关提出构建模型思路,由省市级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模型研发。对于在一地运行成熟的法律监督模型,可以点带面,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推广,扩大成效,从而将数字检察与不同检察机关的一体化履职充分融合起来。如松阳县检察院梳理分析司法网拍领域程序性监督规则,开发司法网拍监督模型,实现对司法网拍程序违法监督。丽水市检察院在该模型的基础上,又新增规则实现了对司法网拍领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和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监督。并对该模型进行全省共享,由浙江省院分发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司法网拍领域专项监督。再如,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构建多个跨行政区划检察协作机制,针对这种跨区域一体化协作机制,通过大数据挖掘,对不同行政区域的检察机关法律适用等进行建模分析,将能有效发现法律适用差异,确保法制统一。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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