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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7 10:25:38 来源:张翔红 马骏 井凯丽
[内容导读] 摘要: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化办理具有强化检察权监督管理、响应检察业务管理需求、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要意义。传统的案件质量评查存在...
摘要: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化”办理具有强化检察权监督管理、响应检察业务管理需求、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要意义。传统的案件质量评查存在评查主体参与被动化、评查程序不规范、信息化供给不足等弊端。应当探索建立通过检察业务系统开展“案件化”案件质量评查的规范化路径:设置评案自动启动规则,统一受理流转,实现评查案件在检察业务系统内闭环运转;通过整合评查规范,配置法律文书等,统一评查案件办案程序;通过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评查权责体系,不断完善“案件化”评查机制,推动案件质量评查向全国规范统一的检察业务管理方式升级。
关键词: 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化 司法责任制
长期以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面临着办案属性模糊、组织形式不规范、评查标准不完备等痛点问题,各地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难以规范统一,造成检察管理中的混乱。特别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质量评查是否属于办案、评查案件是否属于行使检察权、评查本身是否要承担司法责任等问题亟待厘清,直接影响司法责任制下检察业务管理的发展走向。应当紧紧围绕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将案件评查纳入办案范畴,以办理案件的权责意识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探索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化”办理的新路径。
一、“案件化”办理的必要性
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前,检察权的行使及监管遵循“办案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审批”的三级审批制路径,部门负责人对所有案件进行实质审核并监督管理,该模式兼具检察权自身运行和检察权外部监管的双重属性。部门负责人对部门案件负责,案件质量整体反映一个部门的平均水平,抽样式、阶段性的案件质量评查成为可行路径,通过部分案件评查反映全部案件质量水平。因此,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各条线的评查人对业务条线抽样的案件进行评查并反馈结果,该评查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某条线案件质量的整体分析研判。然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模式取代了“三级审批制”,案件质量问题实际上成为“司法责任”的当然组成,如果直接沿用传统的案件质量评查模式,以部分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推断评价全部案件,明显不合时宜。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定位、评查模式、结果运用等如果不能导入司法责任制的轨道,可能导致改革后的案件评查陷入误区,案件质量评查的“案件化”办理成为可能的选择。
二、传统的案件质量评查存在的问题
(一)评查主体参与被动化
从评查实践看,评查类型主要分为集中评查、常规评查和专项评查等,“立足案件量、机制建设、人力资源等因素,可以采取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案件评查组织形式各院具有独立性,不同层级之间重视程度不同,难以形成制度化的主动参与意识。“评查多为上级检察院组织的纵向被动式评查,对本院办理的案件开展横向评查较少,存在纵强横弱的局面。”]随着层级的上升,监督管理职能愈发明显,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越集中、越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评查工作在基层的被动化。
(二)评查程序不规范
传统的案件质量评查是案管部门牵头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没有明确为办案工作,缺乏法定的办案程序依托,评查程序不够规范。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各省级院也制定了评查标准及指引,但案件的多样性与评查标准的单一性存在天然矛盾,相关规定多比较笼统,难以实现精准管理。评查人员主要来自各条线各部门,办案程序与评案程序并不统一。案件管理部门的组织作用和主导作用界限不清,难以形成完全统一的程序性共识。
(三)信息化供给不足
在传统实践中,评查工作信息化手段不足,导致评查程序繁冗。评查工作本身流程较多,每一具体流程涉及多项具体工作,关键流程交由人工开展效率较低。如评查案件分配,需要依据评查人的专业领域确定,涉及对评查人的评价,只能依托人事资料或者个人主观认识,精准程度不高,工作效率低下。有些地方配备了独立于检察业务系统的案件质量评查系统,但是评查系统不能与检察业务系统对接,将纸质卷宗扫描成电子卷宗再人工评查,实质上是人工评查的变形,无法实现智能化评查的效果。
三、“案件化”办理路径探析
当前,所有的办案工作都在检察业务系统内开展。基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在全国规范运行的现状,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纳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遵循办案的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分案、办案、办结等,实现全流程案件化办理。
(一)检察业务系统内闭环运转
信息化是实现评查“案件化”办理的前提条件。当前,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配置了案件质量评查模块,该子系统嵌套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满足了自动推送检察业务系统案件的功能要求,可以作为“案件化”办理的有效入口。但是目前功能并不完备,设置了评查活动管理、评查案件管理、评查统计分析、评查工作计划等,尚不能满足案件质量评查的全面需求。全面的“案件化”办理,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增加案件受理登记、分配、案件办理、评查反馈等功能项。具体的设计包括:
1.设定评查案件自动启动规则。系统要根据罪名、办案程序、处理结果等因素设置案件办结自动启动评查的规则,改变以系统案件审结日期为启动评查时间节点的机械做法,确保评查案件全覆盖。特别是对传统的案件质量评查无法抓取的案件单独设定启动规则,如侦查机关要求撤回的案件,作出同意撤回的决定后即自动启动评查,重点评查撤回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一步夯实司法责任。
2.统一受理流转。原案电子卷宗归档后,评查模块提取案件信息、案件卷宗和法律文书,自动导入评查模块,形成新的待分配案件。“案件办结后,承办人点击‘归档’按钮,案件及电子卷宗就自动打包进入网上评查系统。”每个评查案件设立统一的与原案号对应的评查案号,该案号适用于评查案件的所有流程,也是案件经过评查检验的标志。
3.明确轮案规则。在评查案件受理完成后,根据轮案规则分配案件。案件分配包括“自己办案回避、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等,评查案件在轮案范围内自动分配,必要时可以手动分案。
(二)统一评查案件办案规范
1.整合评查规范。评案应当在办案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拓展标准体系,增加案件质量评查具体规范。除了实体性案件本身的规范,特别要关注程序性评案的规范。同时,要根据办案模式进一步丰富拓展评查手段,如充分运用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专业小组会议等方式提供智力支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公检法联席会、对上请示等进行研究确定。
2.配置法律文书。制定评查法律文书样本,上传至系统标准库,用于评查案件办理。常用文书可以分阶段设置。如受理阶段:《案件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案件质量评查材料移送清单》《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办理阶段:《XX案质量评查报告》《案件质量评查拟评定结果通知书》等;异议反馈阶段:《案件质量评查异议反馈表》等;办结阶段:《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认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作为检察业务管理环节的工作文书,具有厘清司法责任的效力。
3.异议实时反馈。在评查案件办理节点即设定异议反馈节点,将评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时反馈给办案人,办案人可以通过系统做出异议反馈并上传附件,在评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即由评查人综合判断该异议是否成立。
4.审核评查结果。对评查的所有案件都要明确案件评定等次并由所有参与评查案件的人共同签字确认,形成评查案件背书。设计与办案相协调的评案审核程序,评查人与(分管评查)检察长对评查结果负责,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评查等次确定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完善“案件化”评查机制
1.落实管理责任。研究把“评案”纳入办案进行统筹管理的体制机制,案件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案件管理与评案管理,各业务部门除了负责本条线检察办案工作外,要把评案作为本条线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体推进。评案与办案均可以适用新型办案组织,调用人员办理案件和调用人员评查案件适用统一规则,通过优化流程,推进案件化办案与评案。
2.建立评查权责体系。以检察官权力清单为参照,设置评查权力清单和责任体系。检察权行使方面,针对评查需要,要进一步做好数据融通。适用于办案的资源同步向案件质量评查开放,评查检察官可以调用办案环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庭审资料等以进行综合判断,系统要实现关联案件、关联信息的全域共享,达到溯源评查的目的。
3.有效衔接检察官业绩考评。案件质量问题的制度化落实需要以检察官业绩考评为依托,要实现评查系统与业绩考评系统的对接,将个案评查结果全部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实现由案到人的映射,进而将案件办理模块与案件评查模块同时纳入业绩考评系统的数据来源。检察官的工作量、办案数量等通过办案数据进行计算,检察官的工作质效、办案质量将由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直接反映,通过合理设置计分规则与权重比例,实现检察业务系统“办案——评案——评人”的联动,彻底解决评查结果难以应用的问题。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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