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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2 11:20:18 来源: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徐子涵
[内容导读]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又是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新时期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着新形势,必须立足自身...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又是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新时期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着新形势,必须立足自身职能和当地实际 ,通过检察工作的现代化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强的检察保障。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的新形势
(一)服务型区域公共管理成为社会治理主要模式,需要基层检察院更主动的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
近年来,国家更加注重调动各类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各类媒体等多元化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需要通过改变现有履职方式,化解有限司法资源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积极寻求和构建检察司法内外和谐关系。
(二)社会治理的任务更加繁重,对基层检察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方面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此外,人员流动性日益增大,人口结构多元化趋势明显,再加上网络媒体上的一些有害信息和不良舆论,导致社会各类问题错综复杂,社会治理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基层检察院在打击各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压力巨大。
(三)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会治理呈现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趋势,给基层检察院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泛在网络社会,线上线下生活行为更加融合,网络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网络等新媒体或APP等实施犯罪的情况日益多发,并且呈现出传播速度更为迅速、犯罪地点不受地域限制、取证更加困难等特点,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了巨大挑战。
另一方面,检察大数据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自2017年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完成以来,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大数据推动社会治理的趋势,坚持科技引领、信息支撑,全面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检察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及运用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手段和保障。
二、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没有及时更新,部分干警觉得社会治理是行政机关、党群组织的工作,与自身工作关系不大,缺乏主动服务意识;二是参与社会治理的手段僵化,在管理手段上创新不足,不能及时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三是现代化信息手段的运用有所欠缺,面对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发展趋势,基层检察院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办案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还有所欠缺。
三、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
(一)转变工作理念,树立服务大局意识。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更新司法理念,持续、自觉把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新理念融入到监督办案各环节,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等思维惯性,积极探索社会前端治理,强化诉源治理,更加有立场、有方向、有温度的履职,以理念变革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真正做到“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
(二)聚焦办案主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途径就是执法办案。要把检察工作放到社会治理大局中谋划和推进,通过公平公正高效的办案提供更优保障。
1.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坚决维护政治安全,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各类邪教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依法严惩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深度参与“断卡”“断流”“拔钉”专项行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修复社会关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
2.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强化对生态环境和矿藏、水流、林地等自然资源保护,用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强化协作配合,广泛开展跨区域、跨层级协作,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部门的对接,切实强化府检联动,深化拓展“林长+检察长”机制,共同破解生态环境保护难题。
3.持续提升监督质效。积极响应党的二十大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把监督重心放到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上,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三)延伸法律触角,加强民生法治保障。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始终站稳人民立场,从民生角度参与当地社会治理。
1.务实回应群众关切。聚焦群众“舌尖”“头顶”“脚下”安全,依法办理食用农产品安全、高空抛物、窨井伤人等影响群众安全感案件。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扎实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强化对农民工讨薪、残疾人维权的支持起诉。持续开展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专项行动,以及“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
2. 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完善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常态化推进公开听证、息诉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和源头治理,构建“一体式”联动服务模式。与民政、社保等相关部门多方联动、多措并助创建经济、司法和社会综合救助的新机制。
3.切实用好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和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推动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纳入党政考核,增强建议“刚性”。
(四)深化改革创新,探索社会治理新途径。在不突破法律框架的原则上不断探索参与社会治理的新途径,促进社会治理在检察环节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1.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定改革信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检察官员额增补退出机制、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组建新型专业化办案团队,探索办案团队司法办案的有效模式,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助力社会治理的作用。
2.重视智慧检务建设。紧密跟踪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力开展智慧检察建设,对检察工作流程进行科学合理的变革和重塑。要进一步完善同步录音录像、远程接访系统、12309检察服务平台建设。善于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整合各类数据资源,搭建数据共享平台,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加强与政法各机关和部门的资源共享,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实现必要的信息互通。通过智慧检务建设提升检察工作水平,推进社会治理效能的提高。
3.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坚持大融合、大共享、大应用思路,推进参与社会综治的模式创新,进一步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对于发案数量多、特征显著的刑事案件展开深入分析,对于发案频率较高的地点、人群和行业领域进行研判,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有针对性的协助开展综治维稳工作。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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