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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

时间:2024-12-25 10:12:07   来源: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导读]    一、案例简介  社会危险性是决定捕与不捕的重要因素,也是最可变的、最不可控的因素。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客观可操作的标准,捕与不捕...

  一、案例简介

  社会危险性是决定捕与不捕的重要因素,也是最可变的、最不可控的因素。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客观可操作的标准,捕与不捕完全依赖承办人的主观判断,一定程度上导致轻罪逮捕案件质量不高。为解决这一问题,运城市人民检察院院组织全市129名刑事检察干警历经8个阶段、历时11个月、经过905案1137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验证、4个月试行、15个版本的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由三个方面、60项指标、7个附注组成“社会危险性量化指标体系”,实现了以客观标准约束主观判断,以分值形式量化抽象社会危险的效果,促进了案件的高质效办理,此项工作系全省首创,走在了全国前列。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最高检确定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单位。

  二、案例举措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从犯罪性质(28项)、罪后表现(19项)、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13项)三个方面将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分为60项指标,又将60项指标分为五个风险等级,分别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同时对五个不同的风险等级分别赋了不同分值;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得分后,在决定捕与不捕的分值上又分了三个区间:大于+1的,其再犯罪、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性较小,原则上不捕;小于-1的,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原则上批准逮捕,+1到-1之间属于中风险,对中风险案件,在决定捕与不捕时,报分管检察长研判,必要时经过公开听证”。

  评估体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的具体的应用。体现“严”的方面就是体系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等因素,如多次、连续、流窜作案、被害人为老弱病残孕、有能力赔偿拒不赔偿等指标,赋予负面评价的最高分-6分,体现从严打击、该捕即捕;反之,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老弱病残孕的特殊犯罪群体等体现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因素,赋予正面最高分+6分。此外,民事赔偿在刑事办案中比较复杂,为此,体系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意愿、能力、实质性赔偿行为及是否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将该因素分为七种不同的情形,并赋以-6~+6之间不同的分值,这样的做法让民事赔偿、矛盾化解成为准确考量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体现宽严相济,宽严得宜。

  运城市检察院主动将数字检察与轻罪治理深度融合,研发应用了社会危险性量化统计分析平台。平台系运城市检察院独创,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为基础,通过数据化分析,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审查逮捕案件的数据落地。平台能实时反映全市审查逮捕案件主要罪名、指标体系适用分值及从重从轻情节分布、对指标影响情况等,可以帮助市院掌握全市轻罪案件的发案规律,为市院及时发现问题、精准对下业务指导、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强有力数据支持。

  三、案例成果

  自2022年7月指标体系应用以来,全市适用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估3871人,其中评估得分>+1分的969人,全部不捕;<-1分的2270人,全部批准逮捕;得分在+1到-1之间193人,不捕62人,批捕131人。另外还有485人根据体系辅助派出指标适用。无论捕与不捕,公安机关无一复议复核,亦无当事人上访申诉,足见指标设置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释法说理性。

  2023年9月,运城市检察院被最高检确定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单位。运城市院相关工作经验除被最高检2023年第一期《刑事检察工作情况》刊发外,还先后被最高检门户网站、《检察日报》、正义网等十余家媒体专题报道。

       

  检察日报头版头条

  2023年6月19日,全省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暨社会危险性量化工作现场会在我院圆满召开。山西省检察院将推广运城经验,建立完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制度作为2024年重点工作。

  江西、天津、陕西、新疆等省内外兄弟单位也前来学习、借鉴,书写了推进轻罪治理理念现代化的运城答案。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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